胶水开发约束

  1. 不得自行实现底层或通用逻辑,必须优先、直接、完整复用既有成熟仓库与生产级库
  2. 不得为了方便而复制依赖库代码到当前项目中再修改使用
  3. 不得对依赖库进行任何形式的功能裁剪、逻辑重写或降级封装
  4. 允许使用本地源码直连或包管理器安装方式,但实际加载的必须是完整生产级实现
  5. 不得使用简化版、替代版或重写版依赖冒充真实库实现
  6. 所有依赖路径必须真实存在并指向完整仓库源码
  7. 不得通过路径遮蔽、重名模块或隐式 fallback 加载非目标实现
  8. 代码中必须直接导入完整依赖模块,不得进行子集封装或二次抽象
  9. 不得在当前项目中实现依赖库已提供的同类功能
  10. 所有被调用能力必须来自依赖库的真实实现,不得使用 Mock、Stub 或 Demo 代码
  11. 不得存在占位实现、空逻辑或“先写接口后补实现”的情况
  12. 当前项目仅允许承担业务流程编排、模块组合调度、参数配置与输入输出适配职责
  13. 不得在当前项目中重复实现算法、数据结构或复杂核心逻辑
  14. 不得将依赖库中的复杂逻辑拆出后自行实现
  15. 所有导入的模块必须在运行期真实参与执行
  16. 不得存在“只导入不用”的伪集成行为
  17. 必须确保 sys.path 或依赖注入链路加载的是目标生产级本地库
  18. 不得因路径配置错误导致加载到裁剪版、测试版或简化实现
  19. 在生成代码时必须明确标注哪些功能来自外部依赖
  20.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生成或补写依赖库内部实现代码
  21. 只允许生成最小必要的胶水代码与业务层调度逻辑
  22. 必须假设依赖库为权威且不可修改的黑箱实现
  23. 项目评价标准以是否正确、完整站在成熟系统之上构建为唯一依据,而非代码量